标题:关于调整自来水终端综合水价结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030/2025-00187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琼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24日 文 号:海发改价费〔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4日 主题词:关于调整自来水终端综合水价结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城镇终端综合水价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5〕206号)的有关要求,规范自来水价格管理,现就调整我市自来水终端综合水价结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结构
现行的自来水终端综合水价实行价税分离,原水价中包含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按量计收。“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按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的适用税额0.10元/吨收取,如适用税额发生变化,同步调整“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
二、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阶梯水价。
第一阶梯水价(每户每月32吨及以下)调整为1.75元/吨;
第二阶梯水价(每户每月33--44吨之间)调整为2.68元/吨;
第三阶梯水价(每户45吨及以上)调整为3.6元/吨。
(二)城镇出租房合表用户用水价格调整为1.85元/吨。
(三)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8元/吨。
(四)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5.7元/吨。
三、相关政策和要求
继续执行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优惠价格政策,学校、养老托育机构等行业非居民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具体水价分类按照《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19〕1286号)文件执行。
四、做好政策宣传
供水企业要在营业场所、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用水终端价格结构及价格标准,严格落实价税分离后的水价结构政策,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及宣传工作,确保水价结构政策顺利调整到位。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琼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等事项的通知》(海发改价费〔2020〕15号)与本次调整的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琼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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